7月5日晚,交警李沧大队在辖区重庆中路与书院路路口查车。当晚21点25分许,一辆黑色鲁U29***小型普通客车沿重庆中路北向南行驶,该车夜间行驶没有开启车灯,执勤民警上前提醒时发现车内散发出酒气,于是要求驾驶员李某下车接受检查。经酒精呼气仪检测,测得李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1mg/100mg,由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,因此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。李某称自己晚上只喝了一瓶啤酒,意识很清醒,于是联系了修理厂开车去修车。交警当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开具罚单,李某也意识到自身错误,表示以后再也不酒驾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,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(通讯员:刘畅淼、王伟伟)